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白晓东
91320507727231117X
12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园腾飞东路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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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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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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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724执112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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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4609号
申请人
-
90000
冻结被申请人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扬中)有限公司、爱士惟新能源技术(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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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民初7212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560
准许原告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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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相黄商初字第28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维勒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维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749840
被告上海维勒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维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749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9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78元,财产保全费4300元,合计人民币9978元,由被告上海维勒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维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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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5
合同纠纷
(2013)相商初字第1555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172200
准许原告苏州市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292元,由原告苏州市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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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6
合同纠纷
(2013)相商初字第1557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佳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苏州市佳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3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663元,由原告苏州市佳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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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7
合同纠纷
(2013)相商初字第1555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172200
准许原告苏州市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292元,由原告苏州市富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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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723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高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11-2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相黄商初字第288号
原告
原告:
苏州市汉诺威升降台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维勒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维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维勒科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塔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015-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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