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维克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雪琼
91350100310695776G
1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15号运通大厦二层201-1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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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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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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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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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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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7-12-13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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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3)吉0104执保741号
其他
-
437967.2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18983.6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18983.6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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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2
合同纠纷
(2022)吉01民终547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长春市文华教育培训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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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湘10知民初25号
被告
原告:
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维克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崇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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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吉0104民初141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维克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文华教育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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