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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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自制油炸花生米”15kg;2、罚款人民币25000元;罚没款共计25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 | 25000 |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8-20 | 景市监处〔2019〕16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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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赣行申21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10-12 |
2 | 劳动争议 | (2019)赣0202民初205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 -- | 本案中止诉讼 | 2019-05-20 |
3 | 其他 | (2019)赣0202民初123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景东龙情陶瓷有限公司,景德镇市龙璇贸易有限公司 | -- | 准予原告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景德镇市景东龙情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更多 | 2019-03-31 |
4 | 其他 | (2018)赣0203行初13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驳回原告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0 |
5 | 其他 | (2017)赣0203民初77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景德镇市星瑞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慎胜江,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96838.4 | 一、被告景德镇市星瑞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慎胜江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004.34元。
二、被告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834.06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43元、被告景德镇市星瑞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慎胜江负担1833元、被告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8 |
6 | 其他 | (2010)昌民二初字第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8536.59 | 被告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质保金7624元和经济损失912.59元(7624*0.21‰*570=912.59,自2008年8月9日至判决之日共570天,每天按万分之二点一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0-03-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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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赣0202民初123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景东龙情陶瓷有限公司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紫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10-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