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李俊
915100005676379180
30000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10栋3-1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15条。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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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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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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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5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100005676379180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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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5
2099-12-31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0)京73民终37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北京丹鼎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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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7)京0105民初62544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丹鼎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4490
一、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丹鼎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90元; 二、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丹鼎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4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丹鼎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北京丹鼎四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5元(已交纳),由被告葛洲坝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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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开庭公告 1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73民终2778号
被上诉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10-13
2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52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3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41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4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58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5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49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6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61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7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62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8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59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9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54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10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0)京民申2555号
被申请人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