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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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当事人于2001年9月18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为卢健,业务主管单位为益阳市教育局,业务范围为基础教育。2.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3月—5月、2020年9月—11月开展了两期普通话培训,共向760名参加了普通话培训的益阳师范学校在校生收取了普通话培训费69960元。其中,2020年上半年以90元/人的标准向604名学生收取了普通话培训费54360元;2020年下半年以100元/人的标准向156名学生收取了普通话培训费15600元。3.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包含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培训费(三个月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4.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以现金的方式共向145位学生退还了在校学生普通话培训费13050元,剩余未退还部分合计56910元。 ...更多 | 1.没收未退还的消费者多付价款56910元;2.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69960元。罚没款合计126870元。 ...更多 | 69960 |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1-22 | 益市监价处罚〔202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