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天和包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胜
91321182MA1MNXJY34
360万元人民币
-
镇江市扬中市八桥镇幸福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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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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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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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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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纸包装制品、木包装制品、塑料包装制品、金属包装制品加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99-12-31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L200611007236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02+L0R500机动车登记行政确认
2020-06-11
2099-12-31
镇江市公安局
3
﹝82YZ0094﹞公司变更﹝2020﹞第05190012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6-06-30
2099-12-31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2460号
原告
原告:
扬中市天和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宏富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30949.75
被告中山宏富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扬中市天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本金30949.7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元,保全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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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1182民初2460号
原告
原告:
扬中市天和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宏富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扬中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