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邓长青
914403000589938184
--
-
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C座15楼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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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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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4-09-12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局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2014-12-3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304执1111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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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2
其他
(2019)粤0304民初9319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瑞粮米业有限公司
756262
一、被告深圳市中瑞粮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分公司赔偿756262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3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瑞粮米业有限公司负担11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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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33号
原告
-
1856000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辽宁恒信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1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04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660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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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粤0304民初9319号
原告
原告: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粮油购销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瑞粮米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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