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建
913210126993570109
1000万元人民币
-
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工业集中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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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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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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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1012民初535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S某某,江苏亿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147738.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损失147738.8元(其中给付原告G某某140137元,给付被告亿科公司7601.8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6元,由被告亿科公司负担,此款已在原告返回其垫付款中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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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1012民初22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S某某,江苏亿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G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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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3
其他
(2018)苏1084行初15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亿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
--
准许原告江苏亿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亿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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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扬广民初字第0195号
原告
原告:
江苏苏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16880
准许原告江苏苏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为1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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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1012民初535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S某某,江苏亿科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019-0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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