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周磊
91440101MA9UQLYC4G
200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7号2020房(仅限办公)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5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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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94528
(2024)粤0115执8335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2
390860
(2024)粤0115执8139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3
540561
(2024)粤0115执2726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2-08
4
197783
(2024)粤0115执1822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5
59033
(2024)粤0115执1766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1-22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5民初1069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522106
一、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J某某退还购房款522106元及利息(利息以522106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63元、保全费3182.88元,均由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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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2
--
(2023)粤0115民初7366号
原告
原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838162.5
一、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柠支付购房款778177元、物业维修基金9985.5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788162.5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返还定金50000元(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90.5元,由D某某承担1104元,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7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D某某承担801元,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99元。合并审理案件受理费9977.5元,由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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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3
--
(2023)粤0115民初6495号
原告
原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1000324.3
一、确认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与W某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草签编号20210721542)于2023年7月19日解除; 二、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返还已付购房款752113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503901.7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48211.3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请求; 四、驳回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1.5元,由W某某负担340.5元,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51元。合并审理案件受理费4373元,由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6.5元,W某某负担21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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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4
--
(2023)粤0115民初9304号
被告
原告:
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
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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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5
--
(2023)粤0115民初4238号
被告
原告:
广州慧鼎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55002.98
一、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慧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酬55002.98元; 二、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慧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5002.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慧鼎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17元,由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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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6
--
(2023)粤0115民初4921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155000
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含质保金)1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达文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8.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7.64元,被告承担1700.95元(向原告迳付);保全费1323.6元,由原告承担87.64元,被告承担1003.4元(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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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7
--
(2023)粤0115民初1409号
被告
原告:
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173717.54
一、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73717.54元。 二、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3717.54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德信盛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元、财产保全费1539元,由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果不同意适用独任制,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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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8
--
(2022)粤0115民初11645号
被告
原告:
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80000
一、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二、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从2022年8月24日计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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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9
--
(2022)粤0115民初655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C某某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1006578
一、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某某退还购房款1006578元;二、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C某某支付利息(以100657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4月15日计至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C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C某某、C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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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10
仲裁程序案件
(2022)粤01民特43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北京德元通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606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德元通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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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开庭公告 5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06民初3719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德元通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7-30
2
--
(2024)粤0115民初4278号
被告
原告:
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7-05
3
--
(2024)粤0115民诉前调2133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6-17
4
--
(2024)粤0104民初4891号
第三人
原告:
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5
--
(2024)粤0104民初4891号
第三人
原告:
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23
6
--
(2024)粤0115民初3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7
--
(2024)粤0115民初3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4-04-15
8
--
(2024)粤0115民初1891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9
--
(2024)粤0115民初1891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10
--
(2024)粤0115民初1891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4-0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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