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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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京73行初5481号 | 原告 | 原告: 晋江凯基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驳回原告晋江凯基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晋江凯基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4-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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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京73行初5481号 | 原告 | 原告: 晋江凯基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