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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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豫0802民初185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85730.63 | 一、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80730.63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0 |
2 | 其他 | (2016)豫0802民初29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 18120 | 准予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 2016-12-13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3)解民二初字第76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62896.06 | 一、被告中华联合焦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后续治疗费16000元、残疾赔偿金44796.06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合计62196.06元;
二、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9元,由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承担1500元,原告Z某某承担114.9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待执行判决时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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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豫08民终200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4 | |
2 | 劳动争议 | (2020)豫0802民初9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焦作市解放区环城南路第二小学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