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陈影华
914406066997212572
3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商业区汇业楼四层办公室之三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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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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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乐从分局
2019-09-10
--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5-03-20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440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佛城法执字第01440号
2015-03-20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9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900652171
新标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009-12-02
2099-12-3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新标准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0-01-12
2099-12-3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顺监核设通字﹝2017﹞第1781124524号
新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7-07-17
2099-12-31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从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0604执恢1501号
被执行人
-
--
--
2022-10-26
2
合同纠纷
(2022)粤0604执恢1318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9-29
3
合同纠纷
(2022)粤0604执异289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H某某,原债权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H某某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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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4
合同纠纷
(2021)粤0604执异285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4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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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5
合同纠纷
(2019)粤0604执90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0604执9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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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6
合同纠纷
(2016)粤0604民初462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晨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健,陈影华,陈伟豪,S某某,L某某
37037204.14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237204.14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3月21日的利息和复利合计161088.96元。之后的利息,5796711.72元本金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该部分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计算复利;2440492.42元本金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该部分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复利)。 二、就上述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C某某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以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五处房地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144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晨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4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S某某对被告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48元,由八位被告共同负担42500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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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7
合同纠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被告:
L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健,陈影华,L某某,叶浩光,S某某
90390000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870万及罚息、复利(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9%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二、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项下39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L某某、Y某某、S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700元,由九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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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8
合同纠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健,陈影华,L某某,叶浩光,S某某,L某某
90390000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870万及罚息、复利(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9.9%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算复利); 二、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项下39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L某某、Y某某、S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700元,由九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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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世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穗虹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L某某,Y某某,S某某,L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4-10-14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59号
其他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被告:
C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曜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S某某,L某某,L某某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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