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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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津01民申51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天津市贵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6-05-24 |
2 | 其他 | (2015)武民二初字第248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超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贵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46428.66 | 被告天津市贵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超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28100元、物品折价款9000元,以及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房屋租金5831元、物业费331.66元,共计143262.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1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