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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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赣05执异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江西兴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赣05执恢6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4-24 |
2 | 其他 | (2021)赣05执恢6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15 |
3 | -- | (2021)赣05执异8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赣05执5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5-10 |
4 | 其他 | (2020)赣05执57号 | 被执行人 | - | 89970200.47 |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Z某某、江西永博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江西恩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F某某、简小妹人民币5965.147592万元(其中标的5952.455137万元,执行费126924.55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习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小女、X某某人民币3031.872455万元(其中标的3019.18万元,执行费126924.55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23 |
5 | 合同纠纷 | (2019)赣05民初35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被告: 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张乐新,付文娟,江西永博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江西习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习润根,江西恩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89373642.61 | 一、被告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8800000元及至2019年11月10日的利息381842.61元,本息合计59181842.16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Z某某、F某某、江西永博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江西恩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习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简小女对被告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下借款本金最高额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被告江西恩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某某在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05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04号项下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Z某某、F某某、江西永博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江西习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简小女、江西恩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聚龙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0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709.21元,由Z某某、F某某、江西永博实业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江西恩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江西习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简小女对其中191800元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25 |
6 | 其他 | (2019)赣0502执保770号 | 被申请人 | - | 7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弘文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习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文祥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Z某某、S某某、X某某、简小女、Z某某、D某某、Z某某、简佳威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