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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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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 (1)依法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0.00元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2)依法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偷税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1,325.12元。上述罚款共计521,325.12元(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壹仟叁佰贰拾伍元壹角贰分)。 ...更多 | 521325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 2024-02-18 | 乌经税稽稽罚〔2024〕8号 | |
2 | 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 -- | 521325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 2024-02-18 | 乌经税稽罚202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