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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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07120500051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2022-12-26 | 2028-12-22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
2 | (吉)卫职技字(2021)第016号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建材;机械制造、电力、纺织、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 | 2021-12-01 | 2026-11-30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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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京0114民初26653号 | 被告 | - | 100000 | 一、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京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二、驳回北京京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北京京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保全费1270元,由北京京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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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4民初2665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京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4民初26653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京科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