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皖0123执195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皖0123执恢1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皖0123执恢17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Z某某、M某某、肥西县山南镇正久养殖有限公司、肥西县楷为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正久苗木家庭农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皖01民终3723号 | 被告 | - | 1491889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7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07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皖0123民初24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周正久,M某某,肥西县山南镇正久养殖有限公司,肥西县楷为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正久苗木家庭农场 | 5000 | 一、被告Z某某、M某某、肥西县山南镇正久养殖有限公司、肥西县楷为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正久苗木家庭农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欠款额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后收取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被告Z某某、M某某、肥西县山南镇正久养殖有限公司、肥西县楷为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正久苗木家庭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皖0123民初24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肥西县正久苗木家庭农场,肥西县楷为休闲山庄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肥西县山南镇正久养殖有限公司,Z某某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18-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