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詹兴星
3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胡埭镇342省道888号-F02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7条,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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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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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23
锡滨市监案〔2020〕00380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09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4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6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6
--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4-08-29
〔2014〕锡滨执字第0189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0-05-09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4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6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6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6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9-07-08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5-07-08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8-08-2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5-07-07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8-09-05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锡滨执字第18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商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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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2
其他
(2014)锡滨执字第018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商初字第0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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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3
其他
(2013)锡滨商初字第082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詹兴星,J某某,J某某,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2824013
一、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4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的利息19228元,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64785元。 三、被告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下列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952元,由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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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7
4
合同纠纷
(2013)锡滨商初字第082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詹兴星,J某某,J某某,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2824013
一、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4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的利息19228元,201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7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64785元。 三、被告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下列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952元,由被告Z某某、J某某、J某某、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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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J某某、J某某、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L某某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4-08-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3)锡滨商初字第082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J某某,J某某,X某某,无锡铂罡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14-0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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