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杨斌
91310230069381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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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F区2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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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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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沪0116民初1463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7049
一、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质保金22704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2704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2.87元,由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所付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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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2
其他
(2019)沪0116民初147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74669
一、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质保金人民币574,669元; 二、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息(以人民币574,66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08元,由原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135元,由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73元。被告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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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沪01民终2452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沪0116民初14639号
原告
原告: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1-11-22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沪0116民初147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15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沪0116民初147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
上海新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9-03-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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