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尹锡峰
914228013098331586
1000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大道龙凤生态城营销中心(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8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7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92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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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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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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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8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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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设置冲洗设施
其他
罚款叁仟元整。
3000
恩施市城市管理局
2016-11-29
--

信用中国 2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鄂房开﹝2022﹞Q20023号
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
2022-07-05
2026-01-0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鄂规工程422800201600050号
旧标准
--
6967.22
--
2016-08-23
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
3
恩排水许可2023字第042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准予许可
2023-12-27
2028-12-26
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梯11鄂Q01575(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8-09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5
鄂规用地4228002017000032号
旧标准
--
用地面积4405平方米
--
2017-07-10
恩施州规划局
6
2021012
新标准
恩施市人防结建审批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书
同意建设单位自建申请
2021-03-01
2099-12-31
恩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7
梯11鄂Q01579(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8-09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8
鄂恩房预字﹝2021﹞0114号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预售条件,准予预售
2021-12-01
2024-11-30
恩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梯11鄂Q01577(18)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18-08-09
2099-12-31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恩市)国土资函(2017)048号
新标准
恩施农产品加工园生活配套服务区(A区)
城镇住宅用地
2017-07-02
2087-07-02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鄂2801民初9615号
被告
原告:
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6200572.33
一、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6200572.33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原告恩施皓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民事案件标的款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2652元(已减半计算),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652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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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2民终10746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51.28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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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06民初11218号
被申请人
-
7907324.51
继续扣留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7907324.51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扣留期间,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暂不支付,若需支付,可交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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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4
追偿权纠纷
(2022)鄂2801民初7172号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
39499.08
被告Y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4月30日的代偿款人民币38464.82元及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的资金占用费1034.26元。本院民事案款账户账号:×××63,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393.74元(已减半),由被告Y某某、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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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06民初11218号
被告
原告:
湖北省恩特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7907324.51
一、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省恩特莱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7907324.51元; 二、驳回湖北省恩特莱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75.64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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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6
追偿权纠纷
(2021)鄂2801民初14009号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7443.04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10月26日的代偿款人民币37443.04元,并以每笔代偿金额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起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760.98元及公告费,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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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7
合同纠纷
(2021)鄂28民终269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T某某、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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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8
其他
(2021)鄂2801民初39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348535.55
一、被告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8535.55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标的款账号:17-7××××0044,开户银行:湖北省恩施市农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减半交纳5675元,原告X某某负担2000元,被告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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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9616号
被告
原告:
湖北恩特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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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10
合同纠纷
(2021)鄂2801民初252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X某某
被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1000
一、被告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X某某房屋层高差额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诉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T某某、X某某负担63元,被告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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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03-01
2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X某某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03-01
3
追偿权纠纷
(2021)鄂2827民初3355号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来凤县人民法院
2021-11-22
4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1-09-24
5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州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兆丰集团(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6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0-06-19
7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恩施州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兆丰集团(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0-05-20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鄂2801民初325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9-09-27
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2801民初6441号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X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8-11-26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2801民初6963号
原告
原告:
恩施龙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18-11-2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