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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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邯岐村取得临时用地29.7975亩,申请临时用地期限:两年(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2022年3-7月你公司在该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护坡。2023年4月19日我局发函告知你公司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应完成复垦,截至2023年11月29日,你公司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邯岐村地段的临时用地红线内除7.2165亩(0.4811公顷)土地已取得农转用批复和0.864亩(0.0576公顷)已复垦之外,剩余21.717亩(1.4478公顷)修建护坡范围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之事实。 ...更多 | 1、责令缴纳复垦费人民币78.1812万元整;2、并处土地复垦3倍的罚款,即罚款额为人民币234.5436万元整。 ...更多 | 781812 | 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 | 2023-12-22 | 宁区自然资行罚202331号 | |
2 |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邯岐村取得临时用地29.7975亩,申请临时用地期限:两年(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2022年3-7月你公司在该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护坡。2023年4月19日我局发函告知你公司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应完成复垦,截至2023年11月29日,你公司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邯岐村地段的临时用地红线内除7.2165亩(0.4811公顷)土地已取得农转用批复和0.864亩(0.0576公顷)已复垦之外,剩余21.717亩(1.4478公顷)修建护坡范围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之事实。 ...更多 | 1、责令缴纳复垦费人民币78.1812万元整;2、并处土地复垦3倍的罚款,即罚款额为人民币234.5436万元整。 ...更多 | 2345436 | 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 | 2023-12-22 | 宁区自然资行罚〔2023〕3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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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梯11闽J6512﹝1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19-11-04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宁蕉人防审﹝2018﹞15号 | 关于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上海赛科利汽车模具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人防审查的批复 | 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上海赛科利汽车模具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205.83㎡ ...更多 | 2018-12-29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宁蕉人防审﹝2018﹞30号 | 关于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厂房项目人防审查的批复 | 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厂房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83.11㎡ ...更多 | 2018-12-29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4 | 宁蕉人防审﹝2018﹞23号 | 关于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宁德特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人防审查的批复 | 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宁德特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80.15㎡ ...更多 | 2018-12-29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5 | 梯11闽J6485﹝1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19-11-04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宁蕉人防审﹝2018﹞32号 | 关于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津照汽车零部件﹝宁德﹞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人防审查的批复 | 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津照汽车零部件﹝宁德﹞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1.97㎡ ...更多 | 2018-12-29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7 | 宁蕉人防审﹝2018﹞34号 | 关于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厂房项目人防审查的批复 | 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207.58㎡ ...更多 | 2018-12-29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8 | 宁蕉人防审﹝2018﹞27号 | 关于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群创﹝29#﹞项目人防审查的批复 | 宁德三屿工业园区﹝上汽项目﹞配套厂房及园区道路建设项目—群﹝29#﹞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42.1㎡ ...更多 | 2018-12-29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9 | 宁区水审批﹝2023﹞34号 | 蕉城区水利局关于七都奉御塘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设计变更报告的批复 | 蕉城区水利局关于七都奉御塘片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期﹞设计变更报告的批复 | 2023-11-07 | 2099-09-09 | 蕉城区水利局 | |
10 | 梯11闽J6508﹝1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019-11-04 | 2099-12-31 |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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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02执2866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闽0902执28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8-11 |
2 | 合同纠纷 | (2022)闽09民监3号 | 被告 | - | -- |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2-05-24 |
3 | 其他 | (2022)闽09执复3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复议申请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902执异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5-24 |
4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民终166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26元,由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30 |
5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02民初79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宁德市兴达水产养殖贸易经营部,欧记花,C某某 | 690000 | 一、被告福建省宁德市兴达水产养殖贸易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共计1074809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欧记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228元,由被告福建省宁德市兴达水产养殖贸易经营部、欧记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30 |
6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民终1349号 | 被上诉人 | - | 3072098 | 一、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C某某、Y某某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31号城东花苑二期8幢101及104商铺市场价值损失2979760元及评估费损失6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638元,均由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29 |
7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02民初79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绿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七星农业有限公司,福建宁德长发饲料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26元,减半收取17863元,由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3 |
8 | 合同纠纷 | (2021)闽0902民初79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L某某 | -- | 驳回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02 |
9 | 劳动争议 | (2020)闽0902民初274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德市弘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10-29 |
10 | 合同纠纷 | (2020)闽09民终716号 | 被上诉人 | - | 3046625 | 一、撤销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C某某、Y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3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0-08-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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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902民初151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 被告: 福建省碧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
2 | -- | (2024)闽09民终453号 | 上诉人 | -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3 | |
3 | -- | (2024)闽0902民初1243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坤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德市兴港港务有限公司,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5 | |
4 | -- | (2024)闽0902民初30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5 | --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
6 | -- | (2024)闽0902民初76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7 | -- | --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8 | -- | (2024)闽0902民初30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永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9 | -- | (2023)闽0902民初82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Y某某 被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
10 | -- | (2023)闽0902民初82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Y某某 被告: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