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胡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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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万元人民币
-
邯郸县三陵乡工程村南309国道18公里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24条,开庭公告1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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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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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9-11-06
〔2019〕冀0403执2172号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邯郸县人民法院
2015-04-23
〔2015〕邯县执字第00164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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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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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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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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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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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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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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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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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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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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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邯县执字第00164号
2015-04-23
(2014)邯县民初字第614号
邯郸县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冀0403民初751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20000
一、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N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违约金(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2年9月30日开始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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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2
合同纠纷
(2016)冀0403执305号
其他
-
--
--
2016-12-2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冀0403执恢173号
被执行人
-
--
对(2015)丛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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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冀0403执恢49号
被执行人
-
--
对(2014)丛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程序。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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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冀0403民初26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H某某
110000
一、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欠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1万元利息;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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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6)冀0403民初24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20000
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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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9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5)丛民初字第202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20000
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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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5)丛民初字第202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20000
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G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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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5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5)丛民初字第0199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121000
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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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
-
--
准予上诉人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5-06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9-04-16
2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9-04-1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冀0403民初350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8-10-18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冀0403民初350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8-10-18
5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5-12-09
6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5-12-07
7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5-10-26
8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5-08-27
9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5-08-27
10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15-08-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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