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张诗仕
91450323751230763G
50万元人民币
-
三街镇五里排工业小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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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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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2018-08-19
〔2018〕桂0304执恢117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桂0304执恢11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执恢117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9-02-19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7)桂0304执7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10-25
3
合同纠纷
(2016)桂0304民初1018号
被告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诗仕,L某某,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3291138.97
一、被告Z某某、L某某、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6508.97元,罚息66150元(该利息、罚息系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止,此后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L某某、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8480元; 三、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的动产抵押物(详见微抵字第00900720150033-1号《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L某某、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L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31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L某某、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13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6-07-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6)桂0304民初1018号
被告
原告: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灵川县恒昌废旧回收有限公司,L某某
--
2016-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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