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12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5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8 | --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6-19 | --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4-05-0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6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12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5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8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3-07-21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8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2-07-22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5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1-07-19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3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1-09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1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1-09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苏0402执172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4-20 |
2 | 合同纠纷 | (2016)苏0402执214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天商初字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4-05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0402民初5685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天宁区高士股份合作社 被告: 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中洋实业有限公司,P某某,W某某,W某某,糜炜 | 2000000 | 一、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天宁区高士股份合作社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548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常州中洋实业有限公司、P某某、W某某、W某某、M某某对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州中洋实业有限公司、P某某、W某某、W某某、M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以向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787元,由常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中洋实业有限公司、P某某、W某某、W某某、M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2-24 |
4 | 其他 | (2016)苏0402执9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次安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6-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