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2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1-14 | 〔2020〕豫0192执202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豫0122执276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2 |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3-07-02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10-26 |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更多 | 2019-04-23 |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22执恢1889号 | 2023-09-05 | (2021)豫0122民初1915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122执恢157号 | 2023-01-17 | (2021)豫0122民初1915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豫0122执4201号 | 2021-08-18 | (2021)豫0122民初1915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豫0122执596号 | 2020-01-21 | (2019)豫0122民初7120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122执2764号 | 2019-07-22 | (2018)豫0122民初4698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R141010000006621396 | 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许可 | 销售:计算机、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仪器仪表、矿山机械配件;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凭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 ...更多 | 2017-04-26 | 2099-12-31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豫0191民初601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郭淑燕,R某某 | 1249338.08 | 被告Z某某、W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1150000元、利息3697.09元、罚息95579.56元,共计1249276.65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61.43元;
被告G某某、R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5元,减半收取计8302.5元,由被告Z某某、W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R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21-04-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豫0122民初2235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 被告: 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郭淑燕,L某某,冯秋花,L某某,P某某,Z某某,F某某,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1-03-26 |
3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03执712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W某某、Z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09 |
4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92执202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皇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L某某、G某某、F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20-09-10 |
5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92执202号 | 被执行人 | - | 5062135 | 查封、扣押、提取属于被执行人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皇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L某某、G某某、F某某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16元、律师费62135元,申请执行费52846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2 |
6 | 其他 | (2020)豫0122执596号 | 被执行人 | - | 3053815.74 |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G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价值3053815.74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2-03 |
7 | 其他 | (2019)豫0104执恢282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豫0104执恢2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12-06 |
8 | 合同纠纷 | (2019)豫0122执27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X某某、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河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D某某、S某某、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更多 | 2019-11-27 |
9 | 合同纠纷 | (2018)豫0122民初7120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 被告: 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代会芹,L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郭淑燕,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 | 29999699700 | 一、被告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借款本金2999969.97万元及利息(以2999969.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9625%计算);
二、被告D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G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7.55元,减半收取计16233.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G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更多 | 2019-10-14 |
10 | 合同纠纷 | (2019)豫0122执保726号 | 被申请人 | - | 3208443 |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G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三百二十万八千四百四十三元一角三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8-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执行文书、拍卖 | 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
2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W某某、Z某某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18-06-24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W某某、Z某某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18-0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22民初1915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 被告: 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G某某,L某某,F某某,L某某,P某某,Z某某,F某某,河南大润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1-03-15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22民初7120号 | 被告 | 原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 被告: 河南双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D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L某某,G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19-09-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04民初537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被告: Z某某,G某某,W某某,河南纽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2018-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