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
相波涛
91610200563751270L
5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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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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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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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1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陕02执恢11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陕02执恢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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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2
其他
(2021)陕02执恢5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1)陕0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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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3
其他
(2021)陕02执恢56号
申请人
-
--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 二、保管人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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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陕02执恢5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0)陕02执恢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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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陕02执恢57号
申请人
-
8953573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J某某、L某某、J某某、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53573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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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6
其他
(2018)陕02执88号
申请人
-
8953573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J某某、L某某、J某某、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953573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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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7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陕0203民初116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纪宝龙,L某某,Z某某,J某某
28000
准许原告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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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陕02民初5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纪宝龙,L某某,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
17622146.76
一、被告J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1月23日的股权回购款8668573.38元; 二、被告J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以8668573.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J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因其回购股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285000元; 四、被告J某某对被告J某某、L某某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以其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所有的及实现抵押权时所有的动产为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费用提供浮动抵押担保; 六、驳回原告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Z某某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088元,由原告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负担10088元,由被告J某某、L某某、J某某负担7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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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8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陕0203民初87号
原告
-
--
对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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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8)陕02民初5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天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铜川市三联果业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L某某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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