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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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市场监管(青)食延许准字﹝2023﹞第00597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主体业态: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2-03 | 2028-02-02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津(青)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0295号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叉车**************50027 | 2022-04-27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3 | 12011120160927041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2099-12-31 | 投资项目科 | |
4 | 津(青)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00294号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叉车**************50026 | 2022-04-27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5 | 空 | -- | 暂未入库 | -- | -- | 投资项目科 | |
6 | 津(青)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882号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类压力容器**************023060010 | 2023-06-09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7 | 津西审环许可表(2024)06号 | 行政许可批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 2024-01-24 | 2099-12-31 | 西青区行政审批局 | |
8 | 津(青)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884号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类压力容器**************023060011 | 2023-06-09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
9 | 2018西青建验证5038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 | 2018-12-12 | 2099-12-31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 |
10 | 津(青)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3﹞第01881号 |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第一类压力容器**************023060012 | 2023-06-09 | 2099-12-31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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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民终3458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M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16 |
2 | 合同纠纷 | (2020)津0104民初9436号 | 第三人 | 原告: 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 被告: L某某 | 310375 | 一、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与被告L某某就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17号房屋形成的租赁关系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L某某、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津源汽车维修中心、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天津市明文门窗销售有限公司将各自使用的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17号即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路××路××东北侧,正面面向苏堤西里4号楼、背靠临江里14号楼、左临苏堤路19号(百浩社区便利店)、右临“祝子汽车维修”的门脸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L某某向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13.5万元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16875元,共计151875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L某某、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津源汽车维修中心、M某某按照年租金67500元的标准共同向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使用费;
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L某某、第三人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M某某按照年租金33750元的标准共同向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使用费;
六、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L某某、第三人天津市明文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年租金33750元的标准共同向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使用费;
七、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L某某向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支付违约金13500元。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扣留被告L某某所交纳的押金1万元;
八、驳回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天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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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津01民终4597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2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2-08-05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津0111民初4840号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Y某某,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4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2-06-2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1-12-07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津01民终345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2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 被告: L某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 被告: L某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津0111民初500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8-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