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吕文清
91370302MA3ERQEY08
1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松龄路73号
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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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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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打字复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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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淄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梯11鲁C27873(24)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电梯
2024-01-19
2039-01-18
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旧标准
--
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岩土工程勘察服务;房屋租赁;商务文印服务;代收水电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淄博市淄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鲁03民终1522号
被上诉人
-
292199.77
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经济损失89179.51元;上诉人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经济损失88698.50元,被上诉人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经济损失114321.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90元,由上诉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负担17611元,上诉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上诉人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被上诉人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793元。鉴定费80000元,由上诉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负担40000元,上诉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上诉人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上诉人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5元,由上诉人淄博市淄川粮油收储管理中心负担10300元,上诉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上诉人淄博金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被上诉人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4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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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7)鲁0302民初1970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90200
一、原告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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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淄博松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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