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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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字第3604812024GG0078446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危化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项目(305公用工程间) | 2024-04-07 | 2025-04-06 | 九江市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 |
2 | 建字第3604812024GG0076432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危化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项目(402门卫一) | 2024-04-07 | 2025-04-06 | 九江市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 |
3 | 建字第3604812024GG0074481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危化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项目(201危废暂存间) | 2024-04-07 | 2025-04-06 | 九江市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 |
4 | 建字第3604812024GG0079454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危化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项目(301A消防泵房) | 2024-04-07 | 2025-04-06 | 九江市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 |
5 | 建字第3604812024GG0077495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江西瑞昌经济开发区码头工业城化工集中区危化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项目(401综合楼) | 2024-04-07 | 2025-04-06 | 九江市瑞昌市自然资源局 | |
6 | 鄂﹝2021﹞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52167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更正登记 | 2021-12-17 | 2047-06-20 | 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 | 鄂﹝2021﹞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48072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本位登记 | 2021-12-01 | 2047-06-20 | 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鄂﹝2021﹞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44277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本位登记 | 2021-11-02 | 2047-06-20 | 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 | 鄂﹝2021﹞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47049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本位登记 | 2021-11-26 | 2047-06-20 | 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 | 鄂﹝2021﹞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44463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转本位登记 | 2021-11-03 | 2047-06-20 | 咸宁市咸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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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鲁0215执恢10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21)鲁0215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24 |
2 | 合同纠纷 | (2022)鲁0215执恢10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21)鲁0215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24 |
3 | 其他 | (2022)赣0481执保108号 | 申请人 | - | 802991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中晶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2,991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10-24 |
4 | 合同纠纷 | (2022)鲁0215执254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2)鲁0215执2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2-09-29 |
5 | 合同纠纷 | (2022)鲁0215执25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2)鲁0215执2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2-09-29 |
6 | 合同纠纷 | (2021)最高法民申6507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G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1-11-16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鲁0215民初1082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10000 | 一、被告H某某、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0元,财产保全费2965元,共计10415元,由被告H某某、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8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鲁0215民初1082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56000 | 一、被告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646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614元,由被告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8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鲁0215民初10837号 | 被告 | 原告: 青岛宏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 | 一、被告H某某、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青岛宏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被告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365元,共计8165元,由被告H某某、瑞昌华质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青岛宏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8 |
10 | 合同纠纷 | (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 | 第三人 | - | 74808097.22 |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G某某支付工程款37404048.61元;
三、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G某某支付以37404048.61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780元、鉴定费68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0780元,由G某某负担746444元,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4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5780元,由G某某负担334338元,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14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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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赣0481民初159号 | 原告 | 原告: 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中晶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2023-02-2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赣民终958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1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赣04民初69号 | 被告 | 原告: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30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赣04民初69号 | 被告 | 原告: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4 | |
5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 | 第三人 |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19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赣04民初24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
7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8)赣民初21号 | 其他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赣04民初24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3 |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04民终2159号 | 上诉人 | -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0 | |
10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18)赣民初21号 | 其他 |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