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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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 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 50000 | 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 | 2013-05-13 | 嘉银监罚〔2013〕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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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482民初366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Z某某,平湖市林金塑料厂,X某某,Z某某 | 693065.41 | 一、被告X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566.73元,并支付利息26498.68元(含罚息,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及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被告平湖市林金塑料厂、X某某、Z某某在最高额5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X某某、Z某某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37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1-17 |
2 | -- | (2023)浙0482民初369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 | 103852.9 | 一、被告L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67.06元,并支付至2023年7月5日的利息885.84元,及自2023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L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09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18 |
3 | -- | (2023)浙0482民初328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161515.36 | 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至2022年11月14日的利息1515.36元(含罚息、复息),及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9-27 |
4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执恢485号 | 其他 | - | 160588.16 |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Z某某银行存款160588.16元。至此,本院(2022)浙0482执恢485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2-09 |
5 | 票据纠纷 | (2022)浙0482民初4040号 | 被告 | 原告: 宁国市微义电子商务商行 被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被告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国市微义电子商务商行票据利益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国市微义电子商务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1-11 |
6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执恢44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9-29 |
7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执183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浙0482执18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9-23 |
8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民初324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Y某某,F某某 | 112625.58 | 一、被告R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4.88元并支付利息3928.7元(含罚息、复息,计算至2022年7月5日),及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R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6200元;三、被告F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合计2371元,由被告R某某、Y某某、F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13 |
9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执1377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8-04 |
10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执恢7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浙0482执恢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6-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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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4-1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0-09-03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Z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0-05-19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0-04-26 | |
6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9-09-08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平湖成套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9-05-05 | |
8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9-04-28 | |
9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F某某从正 D某某 C某某 C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9-02-28 |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D某某、L某某、M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19-01-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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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482民初52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2 | -- | (2024)浙0482民初52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3 | -- | (2024)浙0482民初126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4-02 | |
4 | -- | (2024)浙0482民初51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5 | -- | (2024)浙0482民初52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6 | -- | (2024)浙0482民初9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G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4-01-29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4民终2547号 | 被上诉人 | -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31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482民初369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3-10-18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482民初366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Z某某,平湖市林金塑料厂,X某某,Z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3-10-09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482民初328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3-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