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周保春
91120225055284696B
5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蓟县白涧镇天平庄村北300米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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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0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4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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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书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2020〕津0119民初4583号
2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一被告周保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81536.74元利息27126.78元罚息5677.98元复利1034.54元(截至2019年7月21日)及自2019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周保春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车牌号为津RDA022车架号码COPOBA2970JL151695发动机号CXT016005的车辆)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7元,由被告周保春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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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0〕津0101执恢916号
3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2020-10-14
--
4
一、被告周保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81536.74元、利息27126.78元、罚息5677.98元、复利1034.54元(截至2019年7月21日)及自2019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周保春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车牌号为津RDA022、车架号码COPOBA2970JL151695、发动机号CXT016005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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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2020-10-14
--
5
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1500元。
其他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8526元。
--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05-16
〔2019〕津0119执2563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7620元。
--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05-16
〔2019〕津0119执2560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5816元。
--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05-16
〔2019〕津0119执2567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1433元
--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05-16
〔2019〕津0119执2553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23)津0119执恢1715号
2023-10-18
(2020)津0119民初4583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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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未履行
(2019)津0116执恢60248号
2019-10-08
(2016)津0116民初6112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津01执262号
2018-04-16
(2017)津01民初167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津蓟国税邦许变更准字(2017)第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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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2
91120225055284696B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2-11-12
2042-11-11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执3952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4-30
2
其他
(2019)粤0303执恢48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281民初340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4480
限被告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3—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石料款44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保全费470元,由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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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4
合同纠纷
(2020)津0101执恢91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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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281民初3405号
被申请人
-
45000
将被申请人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 —2— 存款、车辆、房产以4.5万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保全费470元,由申请人L某某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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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6
合同纠纷
(2020)津0119民初4583号
被告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
被告:
Z某某,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66539.15
一、依法解除Z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Z某某偿还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953602.81元,截至2020年7月3日利息12936.34元(本息合计966539.15元)及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汇入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账户,账号为9062××××2701; 三、Z某某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蓟县××路××号的房屋)对以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物变现款优先偿还所欠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Z某某、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汇入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中心支行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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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7
合同纠纷
(2020)津0101执165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津0101执1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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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8
其他
(2020)津03民终614号
第三人
-
48700000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59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59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Z某某为(2018)津0116执60516号案件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范围2240万元范围内,对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应给付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源油气有限公司债务1085万元,及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和执行期间的延迟履行金,向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源油气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变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59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Z某某为(2018)津0116执60516号案件被执行人,其在未出资范围460万元范围内,对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应给付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源油气有限公司债务1085万元,及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和执行期间的延迟履行金,向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源油气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共计120元,由Z某某、Z某某负担80元,由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源油气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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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9
劳动争议
(2019)津0119执25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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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10
劳动争议
(2019)津0119执256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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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Y某某、Z某某、Z某某、H某某、天津市欣洲物流有限公司、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11-21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11-16
2
执行异议之诉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9
3
执行异议之诉
(2019)津0116民初65905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9-11-26
4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油气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29
5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油气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05
6
--
--
被告
原告:
天津大港油田滨海新能油气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09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佳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欣洲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7-04-2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天津佳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欣洲物流有限公司,X某某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7-03-28
9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06-18
10
保险纠纷
--
被告
原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佳瑞晟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05-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