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钮氏铜材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钮宝根
91330411795567050T
26万元人民币
-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廊下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6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3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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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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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04
秀市监处字〔2019〕530号
2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3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5
--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秀洲区市监局
2018-06-30
--
5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4
--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08-19
〔2016〕浙0411执184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1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5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6-30
嘉兴市秀洲区市监局
--
--
--
4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4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411执1845号
2016-08-19
(2016)浙0411民初00997号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浙0411民初02637号
其他
-
--
--
2016-11-29
2
合同纠纷
(2016)浙0402民初3608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被告:
钮宝根,R某某,嘉兴市钮氏铜材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更多
2016-08-23
3
合同纠纷
(2016)浙0411民初997号
被告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
被告:
嘉兴市璐瑶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三江源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钮氏铜材有限公司,张玲玲,钮宝根,钱其英,D某某
682263.6
一、被告嘉兴市璐瑶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承兑汇票敞口资金73577.91元及利息19004.6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6日,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嘉兴市璐瑶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9681.0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3日,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嘉兴市璐瑶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泾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嘉兴市三江源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钮氏铜材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Q某某、D某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1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31元,由被告嘉兴市璐瑶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三江源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钮氏铜材有限公司、Z某某、N某某、Q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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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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