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陈正文
91371721660199924X
1000万元人民币
-
曹县县府前街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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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浙0624执1081号
2022-08-01
(2020)浙0603民初5677号
新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3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721执342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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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2
--
(2022)鲁1721破申2号
被申请人
-
--
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被申请人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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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3
合同纠纷
(2022)鲁1721民初17号
被告
原告:
青岛宝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0000
一、原告青岛宝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签订的《汉光购物中心地下一屋房屋产权约定出让合同》于2020年1月13日解除; 二、被告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宝江贸易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宝江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2315元,被告负担3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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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4
合同纠纷
(2020)浙0603执5251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5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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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5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执4881号
被执行人
-
5997373.2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997373.2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正大光明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安城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光明纺织有限公司、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于2020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曹县钱塘江中路路北汉光购物中心1-424、1-425、1-426、1-427、1-428、1-1-1002、1-1-1003、1-1-1004、1-1-1005、1-1-1006、1-1-1007、1-1-1008室房地产。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书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执行和解相关事宜,申请法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2执4881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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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0
6
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执482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8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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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7
合同纠纷
(2021)鲁1721民初42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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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8
合同纠纷
(2021)鲁1721民初48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7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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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3
9
合同纠纷
(2021)浙0602执1987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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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0
合同纠纷
(2020)鲁1721民初534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
被告:
K某某,Z某某,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5799.96
一、被告K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借款本金83425.25元、利息12374.71元(此利息截止2020年7月21日),自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借款利息依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对被告K某某、Z某某用于抵押的位于曹县房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K某某、Z某某上述归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K某某、Z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K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被告K某某、Z某某、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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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宝江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6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宝江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8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青岛宝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2-02-21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鲁1721民初48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1-03-02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721民初42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县人民法院
2021-02-25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
被告:
Z某某,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某某
曹县人民法院
2021-01-22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5924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汉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23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5831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正大光明纺织有限公司,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27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602民初5207号
被告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汉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正大光明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光明纺织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19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109民初8012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被告:
绍兴光明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汉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绍兴正大光明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汉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曹县汉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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