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中
宋任飞
91430400727959976A
30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雨母山镇湘桂村城投大厦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7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47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4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3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44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8

    工法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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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6

裁判文书 9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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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因建设衡阳市衡州大道西至蒸湘南路项目时考虑护坡安全在蒸湘区雨母山乡群益村西二环西侧切坡占用林地,该处切坡所占用林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公司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查,该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0.2364公顷(35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保护等级4级,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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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罚款59100元人民币。2.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年内恢复林地原状。
59100
衡阳市林业局
2021-12-09
衡市林罚字〔2021〕第016号
2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至2015年4月,因其他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在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南二环南 侧堆放废土占用林地,工程建设中所占用林地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公司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查,该堆放废土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04267公顷(6.4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使保护等级4级,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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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罚款106675元人民币。2.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年内恢复林地原状。
106675
衡阳市林业局
2021-12-09
衡市林罚字〔2021〕第015号
3
经查明,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街道王江社区、新园社区内修建衡阳日耒水东岸项目,工程建设中所占用林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3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你公司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衡阳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 衡阳耒水东岸项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0.2018公顷(3.03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保护等级4级,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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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罚款20180元人民币。2.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年内恢复林地原状。
20180
衡阳市林业局
2021-06-01
衡市林罚字〔2021〕第003号
4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
1628437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07-04
衡规罚字〔2018〕45号
5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茶园路”项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7月份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街道奇峰村与白沙洲街道塑田村范围内集体土地动工建设“茶园路”项目。经衡阳市国土测量队实地勘测该项目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7970.6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356.5平方米林地面积5881.57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522.57平方米建设用地10210平方米占用地类为农用地及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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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该项目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其他附属设施;2、因该项目为民生项目且为公益用途建议对该非法占地行为所侵占的16614.14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83070.7元整。对该项目所侵占的1356.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3565元整共计96635.7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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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05-30
衡国土资法监字〔2018〕第55号
6
违法占地
其他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30974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09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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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49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23
衡国土资法监字〔2016〕10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2016-07-04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法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6-08-31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用中国 6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湘林地许准﹝2024﹞931号
新标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雨母山景观大道
2024-04-16
2026-04-16
湖南省林业局
2
地字第430400202300024号
新标准
长江经济带衡阳市虎形山片区绿色发展建设项目(虎形山九年一贯制学校)
长江经济带衡阳市虎形山片区绿色发展建设项目(虎形山九年一贯制学校)
2023-05-17
2025-05-17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2023111
新标准
衡执许2023111
改变绿化规划. 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023-11-24
2099-12-31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4
2022104
新标准
改变绿化规划及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及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022-03-17
2099-12-31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5
2022111
新标准
衡执许2022111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022-11-21
2099-12-31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
建字第430400202200120号
新标准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临时仓储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临时仓储
2022-11-28
2024-11-28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用字第430400202300007号
新标准
虎形山九年一贯制学校
虎形山九年一贯制学校
2023-04-18
2026-04-18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2022112
新标准
衡执许2022112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022-11-21
2099-12-31
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9
用字第430400202200040号
新标准
衡阳市城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和公共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平湖公园地下停车场)
衡阳市城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和公共停车场建设PPP项目(平湖公园地下停车场)
2022-11-24
2025-11-14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建验字﹝2020﹞第0031号
新标准
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工程施工
周家坳洗车场与物流配送中心,建筑面积10856.25㎡。
2020-09-14
2099-12-31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9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湘0408民初248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2022-07-14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2)湘04民终58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2-03-22
3
追偿权纠纷
(2021)湘04执恢14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01-28
4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湘0408民初3053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C某某,Z某某,衡阳市蒸湘区湘汇源烟酒茶
--
驳回原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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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5
合同纠纷
(2021)湘0406民初1706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90000
一、解除原告衡阳市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份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衡阳市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款4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的标准从2011年11月18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72元,由原告衡阳市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72元,由被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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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6
其他
(2021)湘04民终240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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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7
合同纠纷
(2021)湘04民终1868号
被告
-
8923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89230元,合计231096元,由W某某负担134821元,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66元由W某某负担2000元,交通投公司负担1348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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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8
合同纠纷
(2020)湘0406民初148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2387663.25
一、被告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12247263.49元;并以该工程款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数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延期养护费51169.76元;并以该养护费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数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89230元、司法鉴定费179200元,合计41029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34821元,被告衡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5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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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9
追偿权纠纷
(2021)湘04执恢39号
申请人
-
--
本案本次按执行完毕结案
2021-03-19
10
执行异议之诉
(2020)湘民终1779号
上诉人
-
343600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执行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街××号楼××号商铺。 一审案件受理费64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54元,共计12908元,由被上诉人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执异60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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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开庭公告 4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湘04民初1号
第三人
原告:
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衡阳市时通置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2
2
返还原物纠纷
(2022)湘04民终581号
上诉人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1
3
合同纠纷
(2022)湘04民初1号
其他
原告:
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衡阳市时通置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9
4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1)湘0406民初1706号
被告
原告:
衡阳市昱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1-10-27
5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湘04民终2407号
被告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30
6
行政处罚;行政补偿
(2021)湘04行终101号
其他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7
7
返还原物纠纷
(2021)湘0408民初3053号
原告
原告: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蒸湘区湘汇源烟酒茶,D某某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湘04民终1868号
被上诉人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1
9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湘0405民初38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10
行政处罚
(2021)湘8602行初37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
被告:
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2021-04-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