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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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8-04 | 〔2017〕粤2071执10444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2-14 | 〔2016〕粤2071执15723号 | |
3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2-14 | 〔2016〕粤2071执15725号 | |
4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2-14 | 〔2016〕粤2071执15724号 | |
5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0-17 | 〔2016〕粤2071执13318号 |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9-20 | 〔2016〕粤2071执9664号 | |
7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8-22 | 〔2016〕粤2071执8459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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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2-26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01-0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0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01-0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4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01-07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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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粤2071执12963号 | 2019-09-09 | (2016)粤2071民初2742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粤2071执10447号 | 2017-08-04 | (2016)粤2071民初10748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粤2071执10445号 | 2017-08-04 | (2016)粤2071民初110749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粤2071执10444号 | 2017-08-04 | (2016)粤2071民初10751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粤2071执10442号 | 2017-08-04 | (2016)粤2071民初11285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粤2071执3380号 | 2017-03-14 | (2016)粤2071民初14587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7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粤2071执15766号 | 2016-12-15 | (2016)粤2071民初10748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8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粤2071执15723号 | 2016-12-14 | (2016)粤2071民初10751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9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粤2071执15724号 | 2016-12-14 | (2016)粤2071民初10749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10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粤2071执15725号 | 2016-12-14 | (2016)粤2071民初11285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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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生产、销售 | -- | --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区分局 | |
2 | (粤中)登字﹝2023﹞第44200012200201180号 | 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 核准注销登记 | 2023-01-05 | 2099-12-31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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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粤民申12079号 | 被告 | - | -- | 驳回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3-05 |
2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9)粤2071破申16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许申请人L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更多 | 2019-05-23 |
3 | 合同纠纷 | (2018)粤20民终7444号 | 被告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19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粤2071执88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粤2071执88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9-03 |
5 | 其他 | (2018)粤2071执1819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粤2071执18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03 |
6 | 合同纠纷 | (2016)粤2071民初2742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廖亚辉,X某某 | 30238375.03 | 一、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205105.29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2月27日,利息、罚息合共为6784281.88元;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对实欠本金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7%计收罚息。暂计至每笔贷款到期日,复利合共为22736.12元;此后分别从2016年3月31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7日、2016年5月5日起,分别以139038.04元、286218.1元、287930.29元、320083.31元作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标准计收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若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民众镇多宝社区居民委员会宝和路3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0800266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以及存放在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一车间的40台机器设备(详见附件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该40台机器设备抵押权的实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若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L某某、X某某分别持有的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90%、1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对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50元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9755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4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粤2071民初273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00 | 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为1620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26 |
8 | 合同纠纷 | (2017)粤20民辖终499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1-09 |
9 | 合同纠纷 | (2017)粤2071民初559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吴志强,Y某某,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630038.34 | 一、被告W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545548.49元、利息80637.55元、罚息428.47元及复利363.83元[以上暂计至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适用浮动利率,每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对未能按约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付复利];
二、被告W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60元。
三、被告W某某、Y某某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W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即中山市石岐区XXX房及车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3)第易X**号;房产证号:16××73XXX;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XXX号]、中山市石岐区XXX房及车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3)第易X**号;房产证号:16××71XXX;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四、对处分上述抵押物仍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由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Y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0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Y某某、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21 |
10 | 合同纠纷 | (2017)粤20民终1538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04-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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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遗失声明 | -- |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 非法院单位 | 2022-11-22 | |
2 | 破产文书 | -- |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9 | |
3 | 破产文书 | -- |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4 | |
4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7 | |
5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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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粤20民终744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L某某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2071民初24110号 | 其他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3-07 | |
3 | 其他 | (2016)粤2071民初14587号 | 其他 | -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