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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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2014-07-14 | 〔2014〕绍柯执民字第0249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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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绍柯执民字第02495号 | 2014-07-14 | (2013)绍商初字第00652号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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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浙0602执5635号 | 被执行人 | - | 1702723.29 | 冻结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4的存款人民币1702723.2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13 |
2 | 合同纠纷 | (2013)绍民初字第3563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县鑫洲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 35817 | 一、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县鑫洲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宿餐饮费35817元并赔偿该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绍兴县鑫洲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43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3-21 |
3 | 合同纠纷 | (2013)绍民初字第3563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县鑫洲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 35817 | 一、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县鑫洲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宿餐饮费35817元并赔偿该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二、驳回原告绍兴县鑫洲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43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3-21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3)绍商初字第652号 | 被告 | 原告: 绍兴市卡瑞娜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林大华,W某某 | 780 | 一、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卡瑞娜纺织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计人民币3,010,780元,并赔偿上述款项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L某某、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按各三分之一份额向原告绍兴市卡瑞娜纺织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卡瑞娜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886元,由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88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11-0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绍商初字第188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 420361.95 | 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L某某货款人民币420361.9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10375元,由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37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10-1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衢龙商初字第19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远帆无纺布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 164512.42 | 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远帆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164512.42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80元,由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8-12 |
7 | 合同纠纷 | (2013)绍齐商初字第3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 17560 | 准许C某某对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C某某负担。 ...更多 | 2013-07-09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浙绍商终字第487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3-05-16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绍商初字第2199号 | 被告 | 原告: 嘉兴市秀洲三洲喷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 429619.08 | 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嘉兴市秀洲三洲喷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9619.0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4元,减半收取38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542元,由被告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74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3-15 |
10 | 劳动争议 | (2013)绍齐民初字第13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 | -- | 准许Y某某撤回对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3-0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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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浙0602民初0034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绍兴县鸿美纺织有限公司,L某某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