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正心华育学校

正常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杨子辉
52120113553417252L
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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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津0115执恢2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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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2
劳动争议
(2017)津01民终474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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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3
其他
(2016)津0113民初20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1
被告:
W某某1,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74720
准许原告L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原告负担。
2017-05-19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津01民终288号
上诉人
-
22160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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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5
劳动争议
(2017)津0113民初1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被告:
B某某
11196.5
一、确认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与被告B某某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给付被告B某某2015 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差额部分9516.5元; (1)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返还被告B某某2015 年4月9日向其交付的产假与暑假重叠期间工资1680元。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负担。 当事人就本案判决与(2017)津0113民初3号判决主文相同事项只能申请执行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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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6
劳动争议
(2017)津0113民初3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11196.5
一、确认原告B某某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给付原告B某某2015 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差额部分9516.5元; (1)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返还原告B某某2015 年4月9日向其交付的产假与暑假重叠期间工资1680元; 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 当事人就本案判决与(2017)津0113民初1号判决主文相同事项只能申请执行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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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被告:
B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29
2
劳动争议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被告:
B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19
3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7-02-20
4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7-02-20
5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12
6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泉州文武学校,Y某某,Y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08-24
7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W某某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6-04-14
8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王自恒教育机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16-04-14
9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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