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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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津0115执恢2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5-10 |
2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民终474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09 |
3 | 其他 | (2016)津0113民初205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1 被告: W某某1,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 74720 | 准许原告L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原告负担。 | 2017-05-19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津01民终288号 | 上诉人 | - | 22160 |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W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3-21 |
5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13民初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被告: B某某 | 11196.5 | 一、确认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与被告B某某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给付被告B某某2015
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差额部分9516.5元;
(1)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返还被告B某某2015
年4月9日向其交付的产假与暑假重叠期间工资1680元。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负担。
当事人就本案判决与(2017)津0113民初3号判决主文相同事项只能申请执行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9 |
6 | 劳动争议 | (2017)津0113民初3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 11196.5 | 一、确认原告B某某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给付原告B某某2015
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差额部分9516.5元;
(1)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返还原告B某某2015
年4月9日向其交付的产假与暑假重叠期间工资1680元;
四、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
当事人就本案判决与(2017)津0113民初1号判决主文相同事项只能申请执行一次,不得重复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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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被告: B某某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9 | |
2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被告: B某某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9 | |
3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7-02-20 | |
4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7-02-20 | |
5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2 | |
6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泉州文武学校,Y某某,Y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8-24 | |
7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W某某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04-14 |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北辰区万通文武学校,王自恒教育机构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6-04-14 | |
9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