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宋建军
91370220671787879R
5777万
-
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北京路29号招商局综合楼303室(A)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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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0212执异164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0)鲁0212执6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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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
合同纠纷
(2022)鲁0211民初22752号
被告
原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
被告:
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宋建军,青岛鼎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旭庆
2239058.92
一、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借款本金1806841.76元、截至2022年12月19日的利息422217.16元以及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宋建军、青岛鼎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旭庆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16元(原告已预交12761元,退还445元),由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2316元直接给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宋建军、青岛鼎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旭庆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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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3
合同纠纷
(2020)鲁0212执677号
被执行人
-
--
我院的(2018)鲁0212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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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鲁0211民初22752号
被告
原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支行
被告:
S某某,W某某,青岛鼎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金特石化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2-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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