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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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605民初13465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景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确认广州市景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5月23日解除;
二、广东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景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广州市景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创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广州市景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