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乔松昌
9132102366178050XK
3080万元人民币
-
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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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500405
(2024)苏1023执214号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4-01-1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智能工程电器设备、开关柜、母线槽、管母线
--
2099-12-31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宝税)许受字〔2018〕第(8)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8 月n 09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8 月n 09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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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3
(宝税)许变准字〔2018〕第(15)号
旧标准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8 月n 09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8 月n 09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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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4
﹝10230202﹞登字﹝2023﹞第03220020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7-05-22
2027-05-21
宝应县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5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1023执2287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2020)苏1023执2287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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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2
合同纠纷
(2020)苏1023执2043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2020)苏1023执2043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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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3
其他
(2020)苏10执148号
被执行人
-
--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扬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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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4
其他
(2020)苏10执113号
被执行人
-
--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扬仲裁字115号裁决书一案,由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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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5
追偿权纠纷
(2019)苏1023民初8086号
被告
原告:
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东信电力江苏有限公司,杨成
113888.47
一、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3888.47元及逾期利息(以113888.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Q某某、L某某、东信电力江苏有限公司、Y某某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东信电力江苏有限公司、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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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6
追偿权纠纷
(2019)苏1023民初8085号
被告
原告:
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
2599060.73
一、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99060.73元及逾期利息(以2599060.7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7)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0021623号]; 三、被告Q某某、L某某、J某某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2元,减半收取13796元,由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9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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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7
追偿权纠纷
(2019)苏1023民初8085号
被告
原告:
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
2599060.73
一、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99060.73元及逾期利息(以2599060.7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7)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 三、被告Q某某、L某某、J某某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2元,减半收取13796元,由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9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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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8
追偿权纠纷
(2019)苏1023民初8084号
被告
原告:
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江苏渤铭实业有限公司
1762057.05
一、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62057.05元及逾期利息(以1762057.0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319号]; 三、被告Q某某、L某某、J某某、江苏渤铭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0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江苏渤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1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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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9
追偿权纠纷
(2019)苏1023民初8084号
被告
原告:
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江苏渤铭实业有限公司
1762057.05
一、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62057.05元及逾期利息(以1762057.0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扬州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宝应县城西工业集中区二桥西首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宝应县不动产证明第xxx号]; 三、被告Q某某、L某某、J某某、江苏渤铭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0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被告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江苏渤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1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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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10
其他
(2019)苏10执7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扬仲调字第040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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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1023民初1582号
其他
-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4-04-23
2
--
(2024)苏1023民初1582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N某某,Q某某,J某某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4-04-23
3
--
(2022)苏1023民初4885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州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精达车业有限公司,江苏嘉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洋电机有限公司,N某某,N某某,L某某,G某某,江苏扬工散热器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04-26
4
--
(2022)苏1023民初4885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州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精达车业有限公司,江苏嘉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洋电机有限公司,N某某,N某某,L某某,G某某,江苏扬工散热器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02-15
5
--
(2022)苏1023民初4885号
其他
-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02-07
6
--
(2022)苏1023民初4885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州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精达车业有限公司,江苏嘉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洋电机有限公司,N某某,N某某,L某某,G某某,江苏扬工散热器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2-12-13
7
--
(2022)苏1023民初4885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州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精达车业有限公司,江苏嘉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洋电机有限公司,N某某,N某某,L某某,G某某,江苏扬工散热器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2-11-08
8
--
(2022)苏1023民初4885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州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精达车业有限公司,江苏嘉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洋电机有限公司,N某某,N某某,L某某,G某某,江苏扬工散热器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2-10-11
9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1023民初8089号
被告
原告:
宝应县安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东信电力江苏有限公司,Y某某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0-03-19
10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1023民初8089号
被告
原告:
宝应县安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嘉盈电器集团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J某某,东信电力江苏有限公司,Y某某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0-03-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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