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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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3)皋商初字第053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绿千岛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47586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江苏绿千岛工艺品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4758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绿千岛公司已经垫付,由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绿千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更多 | 2013-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