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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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92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朗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1135810.97 | 一、江苏朗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款1105583.97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Y某某对朗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Y某某对W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56353元,由朗程公司负担33874元,由Y某某负担22479元,其中朗程公司已交30000元,Y某某已交26353元。Y某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3874元由朗程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朗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8-27 |
2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9226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朗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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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1)苏02民终6020号 | 上诉人 | -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4 | |
2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92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朗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7-29 | |
3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92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朗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3-09 | |
4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92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朗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1-01-04 | |
5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20)苏0282民初92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朗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