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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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 | -- | 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06-12 | 津市场监管丽工处〔2017〕32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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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津0110执207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5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8-17 |
2 | 合同纠纷 | (2015)丽民初字第5608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17000 | 被告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运费1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23 |
3 | 其他 | (2015)丽执字第120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4)丽民初字第5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8-12 |
4 | 其他 | (2014)丽执字第6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7-11 |
5 | 合同纠纷 | (2014)丽民初字第5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633865 | 被告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运费633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4元,原告L某某负担135元,被告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0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2-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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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6-03-0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运输合同纠纷 | 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5-11-04 | |
3 | 裁判文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天津骏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天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5-02-14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运输合同纠纷 | 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L某某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4-10-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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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输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广西玉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 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6-02-05 | |
2 | 运输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捷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L某某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5-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