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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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津0110民初575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1200 |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更多 | 2019-04-18 |
2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0民初5751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8-10-05 |
3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0民初1524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1200 |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更多 | 2017-09-07 |
4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0民初1524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1200 |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更多 | 2017-09-07 |
5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0民初1524号 | 被告 |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7-05-12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津0110民初810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G某某,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19282.9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1096元、误工费3246元、护理费1623元、交通费200元,总计61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1976.46元、营养费750元、鉴定费1500元,总计4226.46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H某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H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8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津0110民初8102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G某某,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159294.96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N某某医疗费85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6492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37511.10元,总计58044.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N某某医疗费1540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2500元,总计22853.38元。
三、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N某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10元;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4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N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8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津0110民初810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G某某,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11926.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363元、护理费3246元、交通费200元,总计380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654.10元、营养费750元、鉴定费1500元,总计2904.10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H某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H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8 |
9 | 合同纠纷 | (2016)津0110民初4368号 | 被告 | 被告: 天津市景旭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1200 |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魏王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魏王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更多 | 2016-09-07 |
10 | 合同纠纷 | (2014)滨民初字第107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 | 86240 | 准许原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为978元,由原告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更多 | 2014-09-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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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9-03-21 | |
2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
3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办事处魏王庄村民委员会 被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 |
4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津8601民初140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2016-11-22 | |
5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津8601民初1408、140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宝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2016-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