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富英
91120116328668805A
2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1号楼1门801单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7条,裁判文书18条,开庭公告1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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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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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国弘天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国弘天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25日的利息117450元、复利206.03元、罚息13701.58元,及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李霞、王志磊、唐在英、王富英、李雯对前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承担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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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9-07-17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9-07-17
--
3
一、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国弘天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国弘天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25日的利息117450元、复利206.03元、罚息13701.58元,及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李霞、王志磊、唐在英、王富英、李雯对前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承担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如各被告均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则原告天津国弘天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志磊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春天花园34号楼-1、2-607~609号的三套房屋的房产及被告李雯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湘江道铂津湾南苑3-1-1003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1640元,由被告李霞、王志磊、唐在英、王富英、李雯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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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9-07-17
--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2019-07-17
--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3-22
--
6
详见判决书
其他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3-22
--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2019-03-22
〔2019〕津0101执890号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6328668805A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
2015-01-14
2035-01-13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津0103执恢608号之五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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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2
合同纠纷
(2019)津0103执544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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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5
3
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执890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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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4
合同纠纷
(2019)津0101执88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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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5
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终763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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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6
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终7638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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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7
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民初1065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被告: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李霞,W某某,T某某,W某某
5272541.78
一、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借款本金5099998.91元,截止2018年1月4日应付利息34941.37元、罚息135189.82元、复利2411.68元以及自2018年1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与被告W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W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T某某、被告W某某对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8元,减半收取24354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T某某、被告W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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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8
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民初1066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被告: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李霞,W某某,T某某,W某某
4031944.53
一、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借款本金3900000元,截止2018年1月4日应付利息26719.87元、罚息103380.47元、复利1844.19元以及自2018年1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与被告W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xx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W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T某某、被告W某某对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56元,减半收取19528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T某某、被告W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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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9
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辖终427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5-17
10
合同纠纷
(2018)津01民辖终42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5-17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8-3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8-23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8-23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被告: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7-12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被告: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6-25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被告: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3-07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民初1065号
被告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被告:
天津市鸿业泰富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W某某,T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3-07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民初1066号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3-07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津0101民初1065号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18-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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