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叶秀华
91330302732039461T
580万元人民币
-
温州市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11A-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1条,裁判文书53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7条,失信被执行人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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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1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7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5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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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4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04-01
〔2017〕浙0302执2630号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8-25
〔2016〕浙0302执8198号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8-25
〔2016〕浙0302执8196号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8-25
〔2016〕浙0302执8199号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8-25
〔2016〕浙0302执8197号
7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7
--
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6-24
--
9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5-13
〔2016〕浙0302执4199号
10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07-06
--

失信信息 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浙0302执2630号
2017-04-01
(2016)浙03民终96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302执8196号
2016-08-25
(2015)温鹿商初字第05596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302执8197号
2016-08-25
(2015)温鹿商初字第05598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4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302执8199号
2016-08-25
(2015)温鹿商初字第05600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302执8198号
2016-08-25
(2015)温鹿商初字第05599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浙0302执4199号
2016-05-13
(2015)温鹿商初字第01970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7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00167号
2015-05-21
(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250号
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5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302执异423号
被执行人
-
--
中止对异议人(被执行人)H某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村××幢××室不动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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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2
追偿权纠纷
(2017)浙0302执263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2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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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
3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3民终00963号
上诉人
-
37394.79
一、维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Z某某(ZHOUMARK)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24649.29元,G某某、Y某某各自以37394.79元为限,分别对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Z某某(ZHOUMARK)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56元,公告费420元,合计19576元,由宏润塑料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Z某某(ZHOUMARK)上诉部分的受理费2800元,由宏润塑料公司负担,H某某、J某某上诉部分的受理费9300元,由H某某、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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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4
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5600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张一曼,G某某,龚驰,H某某
169950000
一、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押汇款本金288937.06美元、期内利息3918.25美元、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14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44711.03美元、596.26美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88937.06美元为基数、复利以3918.25美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2560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G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世锦园××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号,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7)第××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1年50最抵字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人民币4423万元为限; 三、被告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四、被告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五、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G某某以其与被告Z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六、被告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H某某以其与被告G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39元,由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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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5
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5596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张一曼,G某某,龚驰,H某某
169950000
一、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垫款本金149450.97美元、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3月14日的逾期利息为16801.37美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49450.97美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330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G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世锦园××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号,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7)第××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1年50最抵字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人民币4423万元为限; 三、被告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四、被告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五、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G某某以其与被告Z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六、被告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H某某以其与被告G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6元,公告费人民币420元,合计人民币9266元,由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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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6
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5599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张一曼,G某某,龚驰,H某某
169950000
一、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押汇款本金87210.27美元、期内利息1194.3美元、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14日的复利、逾期利息分别为173.86美元、12843.37美元,之后的复利以1194.3美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87210.27美元本金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2687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G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世锦园××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号,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7)第××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1年50最抵字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人民币4423万元为限; 三、被告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四、被告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五、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G某某以其与被告Z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六、被告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H某某以其与被告G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5元,由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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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7
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5598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张一曼,G某某,龚驰,H某某
169950000
一、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押汇款本金136920.82美元、期内利息1853.28美元、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14日的复利、逾期利息分别为267.22美元、19949.33美元,之后的复利以1853.28美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136920.82美元本金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269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G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世锦园××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号,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7)第××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1年50最抵字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人民币4423万元为限; 三、被告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四、被告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五、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G某某以其与被告Z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六、被告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H某某以其与被告G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2元,由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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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8
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1970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张一曼,G某某,龚驰,H某某
169950000
一、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押汇款本金245770.47美元、期内利息3307.5美元、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6日的复利、逾期利息分别为471.17美元、35719.8美元,之后的复利以3307.5美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以245770.47美元本金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2537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Z某某、G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世锦园××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号,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2007)第××号)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1年50最抵字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人民币4423万元为限; 三、被告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四、被告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1143万元为限; 五、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G某某以其与被告Z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六、被告G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H某某以其与被告G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二被告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50最保字03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人民币5143万元为限;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83元,公告费人民币700元,合计人民币20783元,由被告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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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9
合同纠纷
(2015)温鹿执民字第3860号
其他
-
--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8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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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10
其他
(2015)温鹿执民字第3860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8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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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6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蔚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4-09-17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3民终00963号
原告
原告:
ZHOU MARK 周马克,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H某某,J某某
被告:
G某某,Y某某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8-24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5598号
其他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1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5600号
其他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15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05596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H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15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5599号
其他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15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1970号
其他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1-08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00538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7-28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01970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7-28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00535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7-28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温鹿商初字第00536号
被告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被告:
温州市宏润塑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同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乔尉特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G某某,H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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