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和高如勇
91360200772371434G
24000万日元
-
江西省景德镇高新区合盛路1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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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其他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20000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2022-03-14
景环行罚〔2022〕6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赣民申1698号
申请人
-
--
驳回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12-17
2
劳动争议
(2019)赣02民终97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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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3
劳动争议
(2019)赣0202民初1213号
原告
原告:
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55050
一、驳回原告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J某某经济补偿5505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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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9)赣0202民初1213号
原告
原告:
景德镇嘉加陶瓷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019-09-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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