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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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0029517 | 202100029517 |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 2021-08-23 | 2058-01-03 |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 |
2 | 202100036909 | 202100036909 |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 2021-11-04 | 2058-01-03 |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 |
3 | 202100036914 | 202100036914 |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 2021-11-04 | 2058-01-03 |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 |
4 | 202100029565 | 202100029565 | 房地产权转移登记 | 2021-08-23 | 2058-01-03 |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 |
5 | 6520220154 | 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项目区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 2022-08-08 | 2099-1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6 | 乙测资字65500516 | 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 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 2021-12-03 | 2026-12-0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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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新01民初270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新建盈天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 | 207848 | 一、原告乌鲁木齐新建盈天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地下管线图库联动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工程合同书》、《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技术服务工程合同书》及《企业OA管理平台开发技术服务工程合同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乌鲁木齐新建盈天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款项62800元;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新建盈天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金额80440元,判决给付金额62800元,占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78%,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即395.42元,被告负担78%,即1412.58元。公告费1280元,由原告负担640元,由被告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31 |
2 | 合同纠纷 | (2018)新0103民初687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新建盈天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 | --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 2018-04-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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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1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3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9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2018-02-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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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术合同纠纷 | (2018)新01民初270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新建盈天工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吉歌网络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