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1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浙0681执恢143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07-02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浙0681民初15489号 | 第三人 | - | 1732556 | 驳回原告诸暨市艾默樱金属有限公司提出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得对其租赁的坐落于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7-3919号〕中的17.31亩土地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及确认其对该17.31亩国有土地享有租赁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93元,由原告诸暨市艾默樱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8 |
3 | 其他 | (2018)浙0681执异1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案外人诸暨市艾默樱金属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8-09-06 |
4 | 合同纠纷 | (2018)浙0681执13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浙0681执1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07 |
5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3民初4105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陈伟峰,C某某 | 31867648.67 | 一、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4905000元;
二、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557447元、复利9701.67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此后的利息从2016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5.1‰计算至2016年5月4日止;此后的复利从2016年4月27日起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罚息从2016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7.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对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6395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6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633元,由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16-09-20 |
6 | 其他 | (2016)浙0681执32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浙0681执32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22 |
7 | 其他 | (2016)浙0602执87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8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25 |
8 | 合同纠纷 | (2015)绍越商初字第5125号 | 被告 | 原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被告: 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陈伟峰,C某某,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 | 15020000 | 一、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2015年5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浙江三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692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19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1-18 |
9 | 合同纠纷 | (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707号 | 被告 | 原告: 诸暨市上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陈伟峰,C某某,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傅叶明,C某某 | 10000000 | 一、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诸暨市上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8.66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C某某、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对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0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12元,由被告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C某某、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024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1-07 |
10 | 其他 | (2015)绍诸商特字第32号 | 被申请人 | - | 31568133 | 对被申请人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为:诸暨他项(2014)第4—379号,地号:7—100—1—1281,土地证号:诸暨国用(2006)第7—3919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息3068.9万元(其中本金3000万元,计算至2015年7月4日的利息68.9万元),信托报酬4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47.9133万元及2015年7月5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含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费100381元,由被申请人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提出。 ...更多 | 2015-08-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103民初04105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8-22 | |
2 | -- | (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707号 | 被告 | 原告: 诸暨市上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F某某,陈晓铭的共同委托,S某某,浙江三峰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浙江三峰阀门有限公司,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6-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