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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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220101605951757P001U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023-03-26 | 2028-03-25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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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吉0192执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已恢复与L某某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2执28号案件执行完毕 ...更多 | 2022-02-23 |
2 | 劳动争议 | (2021)吉01民终587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16 |
3 | 劳动争议 | (2021)吉0192民初94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基于2019年4月24日的《解除劳动通知书》而解除其与原告L某某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其与原告L某某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吉02民初273号 | 原告 | 原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被告: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 64060 | 准许原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312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281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负担69061元,剩余部分64060元退还原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更多 | 2020-08-12 |
5 | 劳动争议 | (2019)吉01民终520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3-19 |
6 | 劳动争议 | (2018)吉0192民初67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 19484.42 | 一、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15719元、护理费3765.42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3 |
7 | 劳动争议 | (2019)吉0192民初296号 | 原告 | 原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31092.33 |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31092.33元;
二、驳回原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M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15 |
8 | 劳动争议 | (2019)吉01民终2148号 | 上诉人 | - | -- | 一、准许上诉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G某某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G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8-06 |
9 | 合同纠纷 | (2019)吉0192民初340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被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9-03-21 |
10 | 劳动争议 | (2018)吉0192民初644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 111851.38 | 一、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111851.38元(其中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690.38元、代通知金4517元、未休年假工资6644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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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吉0192民初265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被告: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
3 | 劳动争议 | (2019)01民终5201号 | 被上诉人 | -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
4 | 劳动争议 | (2019)吉0192民初296号 | 原告 | 原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15 | |
5 | 劳动争议 | (2017)吉01民终5345号 | 原告 | 原告: 一汽光洋转向装置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10 |